动向

企业管治

董事委员会

审核委员会

本公司已根据上巿规则第3.21条及上巿规则附录14企业管治常规守则第 C3段所载规定于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二日成立审核委员会,并订明其书面职权范围。审核委员会由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陈国钢博士,高煜先生及刘晓松先生组成。审核委员会由陈国钢博士担任主席。审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协助董事会,就本公司的财务申报过程、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系统的效率提供独立意见,监察审核过程以及履行董事会所指派的其它职务与职责。

薪酬委员会

本公司已根据上巿规则附录14企业管治常规守则第B1段所载规定于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二日成立薪酬委员会,并订明其书面职权范围。薪酬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非执行董事陈国钢博士及刘晓松先生,以及一名执行董事陈义红先生。薪酬委员会由刘晓松先生担任主席。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 就所有董事及高级管理层薪酬政策与架构向董事提供建议,以及就薪酬发展政策订立正式且具透明度的程序;

◆ 厘定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特定薪酬福利的条款;

◆ 根据董事不时决议的公司目标审阅及批准按表现厘定的薪酬;

执行委员会

本公司已根据上巿规则附录14企业管治常规守则所载规定于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成立执行委员会,并订明其书面职权范围。

执行委员会的主席(主席)应由执行董事担任。陈义红先生会担任主席一职,直至执行委员会的另行推选为止。如主席未能出席,执行委员会其余成员应选出一人担任该次会议的主席。

执行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调查本职权范围内的活动,也获准向公司的雇员索取所需资料。公司将向全体员工发出指示,必须与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合作。执行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可谘询公司主席或行政总裁的意见,以及在需要时谘询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负责。公司应向执行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助其履行职责。

董事会规则

董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已通过了相关文件,以就其职责进行规范。阁下可在此浏览该等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 审核委员会之职权范围

◆ 薪酬委员会之职权范围

◆ 提名委员会之职权范围

◆ 执行委员会之职权范围

◆ 社会、环境及管治委员会之职权范围

◆ 公司章程

◆ 股东沟通政策

◆ 股东提名候选董事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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